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遗属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烈士褒扬金:
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定期抚恤金:
对于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标准。
丧葬补助: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六个月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贴。
特别抚恤金:
对于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做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国防部可发放特别抚恤金。
教育优待:
烈士子女在教育方面享受免交学费、杂费,优先录取等优待。
就业优先:
符合征兵或公务员考录条件的烈士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会优先批准服现役或被录用为公务员。
以上待遇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烈士及其家属的关怀和对其英勇事迹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