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时,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处理呢?
告知补正: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若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这一规定确保了申请人能够及时了解到申请材料的不足之处,并进行相应的补充。
补正期限:
行政机关在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时,应同时告知合理的补正期限。这一期限应给予申请人足够的时间来准备和提交所需的材料。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则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
补正材料的审核: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正材料后,行政机关应对其进行审核。若补正材料符合要求,行政机关应继续行政许可的审批流程。若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行政机关应再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当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时,行政机关应依法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