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21年4月2日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真实性要求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以下误导性内容:
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禁止性规定
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权属有争议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证明文件要求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预售许可证;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要求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房地产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