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工程实体验收
工程实体验收在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完成。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要按此实施细则执行。
验收条件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实体竣工验收: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施工许可证。
办理完成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必须完成A类报监)。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验收程序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工程完工申请。
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完工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要求。
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对工程结构、设备安装、工艺流程等进行检查和测试。
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技术评审,对合格部分进行评价和认定。
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和技术评审的结果,对工程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主管部门将验收意见报送审批机关,待批准后才能正式使用。
验收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结构安全性。
施工质量。
使用功能。
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情况。
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是对竣工验收结果的记录和总结,包括验收结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内容。
竣工验收报告应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竣工验收委员会编制,并经过审议和评定,形成最终的验收结论。
验收要求
工程质量要求:验收人员应检查工程的结构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存在结构缺陷和隐患;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包括材料的选用、施工工艺的执行、工程的平整度和精确度等方面;检查工程的使用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这些细则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确保了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了工程顺利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