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以下是该规定的部分主要内容:
总则
目的:发展和繁荣我国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加强对电子出版物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定义: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
适用范围: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职责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审核批准出版、复制、总批发单位的设立,管理进出口工作,指导监督市场管理工作,查处违法、违禁电子出版物等。
地方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的管理工作,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活动。
内容要求
禁止内容: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反对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淫秽迷信、侮辱诽谤他人等内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
许可证制度
许可要求: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动。
许可证展示: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张挂许可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
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动合法合规,促进电子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