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力劳动强度按劳动强度指数大小分为四级,具体如下:
Ⅰ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8.8千焦耳/人。
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
相当于轻劳动,如坐姿手工作业或腿的轻度劳动,立姿操作仪器等。
Ⅱ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5560.1千焦耳/人。
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0分钟。
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如手和臂持续动作,臂和腿的工作等。
Ⅲ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
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
相当于重强度劳动,如臂和躯干负荷工作,搬重物等。
Ⅳ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
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
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如大强度的挖掘、搬运等。
这一分级标准有助于明确工人体力劳动强度的重点工种或工序,以便有重点、有计划地减轻工人的体力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