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一、归档范围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包括:
反映企业活动的基本历史面貌:
对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维护权益的凭证:
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执行文件和查考文件:
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的归档材料: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不归档的文件材料:
包括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档案保管期限
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 永久和 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
三、归档要求
集中统一管理:
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移交规定:
企业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重要修改意见和批示的修改稿及有发文稿纸或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电子文件归档:
企业对于无相应纸质或确实无法输出成纸质的电子文件应纳入归档范围并划分保管期限。
联合文件归档:
多个企业联合召开的会议、联合研制的产品、联合建设或研究的项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企业归档,其他企业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四、其他规定
编制归档范围表:
企业应依据本规定和国家及专业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组织方式、产品和服务特点,编制本企业的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修订归档范围表:
企业资本结构或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解释权: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以上信息依据国家档案局令 第 10 号《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