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应遵循以下规定:
送修条件
灭火器使用达到维修年限。
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压力指示器指向红区等问题。
符合其他报修条件。
送修数量
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配置计算单元所配置的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维修期限
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6年报废。
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10年报废。
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12年报废。
报废条件
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被火烧过。
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报废处理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
维修单位
维修和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检查与维护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建议:
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一旦发现灭火器存在损坏或超过报废期限,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报废,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更换,以确保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