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时间:2025-02-15 16:06:19 单机游戏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申请和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的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处理。

这些规定旨在严格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企业依法合规地进行生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