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一、引言
为了更有效地评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确保其监测活动的专业性和准确性,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这些要求是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的补充,旨在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特殊性提供具体的评审指导。
二、评审要点
人员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及监测能力应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至少5年、3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
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掌握必要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等,并通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
管理体系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应体现出补充要求的各条款,并具有可操作性。
管理体系应能证明机构在人员、设施、设备、方法等方面均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设施和设备
监测场所的设施和场地条件应满足监测方法、监测规范的要求,并进行合理分区。
配备与监测活动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及设施,并标识。
监测设备应具备原始监测数据存储和输出功能,并加强核查。
监测活动
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涵盖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
监测活动应确保数据的准确、客观、真实和可追溯。
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相关责任人包括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
三、结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提供了具体的评审标准和指导,确保监测活动的高标准和高质量。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按照这些要求执行,以提升其监测工作的专业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