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上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南京条约》(1842年)
割让香港岛给英国。
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
赔偿英国军费2100万元。
英国进出口货物缴纳的关税,中国需同英国商定。
英国获得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
《虎门条约》(1843年)
进一步规定了英国帝国主义在华的特权,如压低中国关税、允许外国兵船停泊在中国通商港口等。
《望厦条约》(1844年)
美国取得英国《南京条约》同样的特权,并扩大领事裁判权,允许美国兵船自由出入中国通商港口。
《黄埔条约》(1844年)
法国取得英、美在中国的同样特权,并增加保护天主教堂和坟地、取消清政府对天主教的禁令等。
《天津条约》(1858年)
增开牛庄、登州、台南、淡水、潮州、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
允许外国人自由传教,外国商船可以自由航行于长江各口岸。
赔偿英法两国军费各200万两白银。
《瑷珲条约》(1858年)
允许俄国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南、琼州七口通商。
准许在中国设领事,并派兵船在通商口岸停泊。
《北京条约》(1860年)
割让九龙半岛给英国。
开放天津为商埠。
《马关条约》(1895年)
割让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
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白银。
《辛丑条约》(1901年)
清政府沦为洋奴的卖国条约,赔偿列强4.5亿两白银。
这些不平等条约使中国失去了大量的领土、经济权益和主权,导致国家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状态。这些条约的签订,不仅是中国近代史上的重大耻辱,也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的重大伤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