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原则

时间:2025-02-15 10:02:42 单机游戏

信赖保护原则是 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为所产生的合理信赖。当行政机关的行为使相对人形成了某种预期,且相对人基于此预期作出了相应的行为或决策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其行为,以免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在需要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也应权衡公共利益与相对人信赖利益之间的关系,必要时给予相对人适当的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的定义和内涵

信赖保护原则的定义是指行政机关对做出的行为应当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这一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得到了体现,例如《行政许可法》第8条和第69条。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性行政行为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者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只有通过利益衡量,认定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确实大于行政相对人将因此损失的利益时,才能撤销、废止或者改变相应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撤销或者改变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情形不是因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

信赖基础:

构成信赖保护原则之基础是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而不包括处在做出过程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规范适用。

信赖表现:

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了处分行为。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基于法的安定性原则信赖行政行为不会变动,而对自己的生活作出安排和对财产进行处分,从而表现出信赖行政行为。

信赖值得保护:

行政相对人对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过错。倘若是由于行政相对人自己的过错,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明知或重大过失而不知行政行为违法则不能成立信赖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与行政行为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行政行为四个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之一。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确定力表现在:对相对人而言,在超过法定救济期限后,不得再要求改变行政行为。

信赖保护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信赖保护原则在处理涉及政府行为变更导致私人权益受损的案件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在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三建公司基于对税务机关信赖而形成的利益应予适当保护。此外,在违建强拆行政赔偿案件中,信赖保护原则也涉及多种情况,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被撤销、部分建设手续缺失、政府明确允诺但未获规划许可、执法决定反复、违建经营行为获认可及长期消极执法等。

结论

信赖保护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在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行为的合理信赖。通过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信赖保护原则不仅回应了维护法安定性和良好行政的要求,还平衡了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了相对人成为被不确定行政权随意支配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