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目的: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设施水平,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遵守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一般规定
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
设施设置标准包括:
垃圾箱设置:根据人口密度和活动区域的需要,合理设置垃圾箱,并保持定期清理。
垃圾分类设施:提供垃圾分类的容器和指示牌,鼓励居民参与垃圾分类。
公共厕所设置要求
布局合理,方便公众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设置在交通便利、易于寻找的地点,标识清晰。
具备通风、照明、防蚊蝇、防臭等基本条件。
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使用。
定期清洁、消毒,保持卫生。
垃圾收集设施设置要求
布局合理,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设置在居民区、单位、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具备防臭、防渗、防蝇等基本条件。
定期清洁、消毒,保持卫生。
垃圾运输车辆应密闭、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泄漏、遗撒。
污水处理设施设置要求
布局合理,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设置在居民区、单位、工业区域等。
其他规定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合理布局和高效运行,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居民健康和城市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