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交付使用的房屋面积或套数达标
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
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的50%以上;
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的25%以上;
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委员会。
提出书面申请
业主需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书面申请。
筹备组成立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作出批复,并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人数应为7人(供参考)。
公告全体业主
街道办(镇政府)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会同联名业主组建首次筹备组事项公告全体业主,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
筹备组人员组成
筹备组人数应在7至15人之间,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超过13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建设单位不参加筹备组工作的,视为弃权)。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和流程进行,以确保业委会成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