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而制定的。该办法详细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建账的标准和程序,以及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职责。
建账标准
复式账
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月销售额: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40000元以上。
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60000元以上。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80000元以上。
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其他应设置复式账的情形。
简易账
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月销售额: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15000元至40000元。
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30000元至60000元。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40000元至80000元。
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其他应设置简易账的情形。
不设置账簿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设置账簿: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多,业务不复杂。
单独雇佣专职财务人员不划算。
税务机关职责
指导和监督:税务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征收方式:
不需设账的个体工商户: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设简易账和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建账初期也可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
违规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实施时间
初始实施: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正: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其他注意事项
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以降低相关成本费用支出。
纳税人月销售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
通过以上规定,该办法旨在确保个体工商户能够依法合规地进行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