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
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
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
无论采用何种工时制度,若未安排补休,均按日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在疫情期间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建议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