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危险场所等级划分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
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人员伤亡。
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
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
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安全管理要求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等级。防爆电气的安装、维修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生产工艺、检修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安全设施与设备
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对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
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的装置。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企业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定期进行自查和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