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已于2024年11月8日由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意,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目的和依据
该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旨在明确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种类,以便进行有效管理和处置。
危险废物的定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1.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2. 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豁免管理
列入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属性判定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废物代码
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该名录的发布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危险废物的识别、管理、处置和监管,确保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