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是为了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而制定的。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并遵循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处理原则
依法办理: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公正及时:确保争议得到公正处理,并及时解决。
保护权益: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有制: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争议案件调查和调解工作,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乡级人民政府:可受理和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案件,也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受理跨乡级行政区域的争议案件。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跨县级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转送的争议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涉及中央国家机关或军队、较大影响的争议案件等。
处理程序
协商:
争议当事人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申请处理:
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土地管理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
调查和调解: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调查争议案件并进行调解。
处理决定:
调解无效时,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其他注意事项
证据: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确认土地权属的证明文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等。
历史原则:在确定土地权属时,应尊重历史,正视现实。
以上信息提供了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概览,包括其目的、原则、职责分工、处理程序以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