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人数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和不同的安全生产需求有所不同。以下是主要的配备标准:
一般企业
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化工企业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
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不同资质和工程规模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级总承包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不少于4人;二级及以下不少于3人。
专业承包资质一级不少于3人;二级及以下不少于2人。
劳务分包资质不少于2人。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至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至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由相关部门明确,但未提供具体人数标准。
其他特定行业
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要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企业不少于2‰。
建议
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企业应根据上述标准,结合自身的安全生产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