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是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而制定的。该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在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标准修订历程
GBZ 1-2002:原标准,发布于2002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GBZ 1-2010:在GBZ 1-2002基础上修订,发布于2010年,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等内容。
主要修订内容
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
职业卫生要求: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以及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如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等。
人员编制: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性质和规模、职业病危害程度(强度)及接触人数等,兼顾工效学原理设计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
职业病防治经费:项目预算设计应包括职业病防治经费。
实施要求
同时设计、施工、投产: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编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初步设计:在设计阶段编制的初步设计应包括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监督与执行
主管部门监督: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群众监督: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通过以上修订和实施,新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更加完善,能够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工业企业的设计,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