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是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文件,旨在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总则
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即对监察对象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督调查处置权限和分工。
监察对象
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
管辖原则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按照管辖职查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实行分级分工负责。
具体罪名及管辖
详细列举了国家监委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这些罪名主要分为单独管辖的四大类和部分管辖的两大类。
单独管辖的四大类包括: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共55个罪名。
部分管辖的两大类包括: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和其他犯罪案件,共30个罪名。
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罪名及立案标准
贪污贿赂犯罪共涉及刑法条文24条,包括17个罪名,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
对每个罪名的立案标准和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不同数额和情节下的刑罚。
这些规定为各级监察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处置工作依法、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