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综合医院
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科室设置: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人员: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设备:未详细列出。
专科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等,具体标准未详细列出,但可参照综合医院的相关标准执行。
妇幼保健院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具体标准未详细列出,但可参照综合医院的相关标准执行。
乡、街道卫生院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门诊部
综合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 口腔门诊部、 整形外科门诊部、 医疗美容门诊部,具体标准未详细列出,但可参照综合医院的相关标准执行。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诊所、 卫生所(室)、 医务室:
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至少有1名护士。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
村卫生室(所)
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
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口腔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院,具体标准未详细列出,但可参照综合医院的相关标准执行。
急救中心、站
急救站,具体标准未详细列出,但可参照综合医院的相关标准执行。
临床检验中心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 省临床检验中心、 部临床检验中心,具体标准未详细列出,但可参照综合医院的相关标准执行。
护理院、站
护理站,具体标准未详细列出,但可参照综合医院的相关标准执行。
这些标准是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