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规定》。
第三条 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处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有土地租赁:
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保留划拨用地:
部分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保留,但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政策。
第四条 管理要求
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抵押和抵押权实现: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五条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建议
加强政策宣传:
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规定》的宣传,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充分了解和遵守。
完善配套措施:
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
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