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任职回避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亲属关系限制
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回避职务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工作;
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回避程序
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
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回避范围包括: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县级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等。
其他规定
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
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的公正性和廉洁性,防止因亲属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