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行政区划在继承明朝的基础上进行了多次调整,形成了较为复杂的体系。总体来看,清朝的行政区划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内地十八省
清朝初期,将明朝的两京十三布政使司改为十八个行省,包括直隶省、江苏省、安徽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浙江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省、云南省和贵州省。
这些省份下设道、府(州)、县,省一级的行政单位由明朝的布政使改为巡抚,相当于今天的省长。
将军辖区
清朝在东北、外蒙、新疆等地设立了五个将军辖区,实行因俗而治。具体包括奉天(盛京)、吉林、黑龙江、乌里雅苏台和伊犁。
这些将军辖区在清朝初期主要是军事管理区域,后来逐渐演变为行政区。
办事大臣辖区
清朝在西藏、西宁等地设立了办事大臣辖区,负责边疆地区的行政管理。
西藏地区实行“驻藏大臣”与“宗谿制”,新疆回部实行伯克制。
藩部地区
清朝在蒙古、西藏等地实行了不同的行政区划,如蒙古的“旗盟制”和“札萨克制”,西藏的“驻藏大臣”与“宗谿制”。
特殊政区
清朝在台湾和新疆设立了特殊政区,如台湾省的设立和新疆省的设立。
台湾省在1884年设立,但在1895年甲午战争后被割让给日本。
地方行政制度
清朝在地方行政上,除了省、府(州)、县三级制外,还在一些地区实行了特殊的行政制度,如在东北地区实行八旗制,在渔猎部落实行“姓长制”。
总的来说,清朝的行政区划在继承明朝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地理区域和民族特点,采取了不同的行政管理和统治方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划体系。这一体系在清朝末期逐渐暴露出管理上的弊端,为后来的民国政府提供了改革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