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如下: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严格执法的重要性,将十项措施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十项措施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将十项措施纳入党委(党组)学习计划,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学习,并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各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培养宣讲员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宣讲。
认真执行十项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严格落实十项措施,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整治各类突出问题,维护法律权威,发挥震慑作用。
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加大经济处罚力度
对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给予上限经济处罚。
强化隐患治理和监控
对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控、治理和报告的生产经营单位,或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一律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
采取强制措施
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
严格安全生产许可管理
对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
关闭或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
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许可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或取缔。
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对违章指挥、强令或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查处外,一律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实施强制安全教育培训。
实行职业禁入和行业禁入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受到撤职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依法实行职业禁入和行业禁入,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这些措施旨在通过严格执法,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