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具体指的是: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这“四种形态”旨在通过不同层次的纪律处分和处理方式,实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从而强化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