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一、职业病的定义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三、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
职业病的诊断应遵循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会发放《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患者即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四、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调离原工作岗位:
在医疗或疗养后,若职工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单位应在确认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健康档案和职业病处理情况: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并将相关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正常出勤待遇: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在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期间,应享受正常出勤的待遇。
住院检查期间待遇:
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无论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职工都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五、经费开支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经费开支渠道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六、其他规定
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并安置职业病患者,以适应社会发展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