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若受到损害,民事主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法律对所有民事主体提供平等的保护。这包括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法律地位平等,以及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
在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时,应追求利益的均衡,以实现社会公正和利益平衡。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公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民法典对具有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确立的基本准则,是将诚实信用的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吸收到民法规则中,对双方当事人起到约束作用。
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民法的基本框架,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民事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