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的工资支付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本规定执行。
工资定义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项目
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支付方式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支付记录与查询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情况。
支付周期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监督检查
省、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违法行为。政府鼓励、支持并依法保护新闻媒体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舆论监督。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