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时间:2025-02-13 03:22:35 单机游戏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目的和依据

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的定义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评价与审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评审机构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评审范围

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及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评审内容

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

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

项目政府采购情况。

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

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

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评审方式

包括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单项评审和跟踪评审。

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其他方式。

评审程序

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项目,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并与项目建设单位沟通形成最终评审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财政部门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职责划分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制定规章制度,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协调各方关系,监督评审机构的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积极配合评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签署意见,并根据评审报告的批复进行整改。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职责

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将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

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建立健全内部复核机制,按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妥善保管项目档案。

法律责任

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要求或出现严重差错,财政部门将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

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制定内部操作办法、内部控制与评审风险管理办法等,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该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