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是一项旨在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法规。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总则
目的 :加强节能管理,促进能源科学合理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定义
节能评估:对项目的能源利用进行分析和评估,编制相关文件。
节能审查: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或进行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
分类管理:
根据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具体标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
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
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
年天然气消费量一定量以上。
节能审查
重要性:
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也是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审查流程
建设单位编制节能报告。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审。
审查通过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审查内容
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监督管理
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对未按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法律责任
违规处罚:
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责任。
信息记录:
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
其他
解释权: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建议:
遵循法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确保项目符合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加强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审查过程严谨、公正。
提高意识:项目单位应提高节能意识,从设计、施工到运营全过程注重节能措施的实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