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污染物控制指标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
粪大肠菌群数: ≤100 MPN/L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pH: 6 - 9
化学需氧量(COD): ≤60 mg/L
生化需氧量(BOD): ≤20 mg/L
悬浮物(SS): ≤20 mg/L
氨氮: ≤15 mg/L
动植物油: ≤5 mg/L
石油类: ≤5 mg/L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5 mg/L
色度: ≤30 mg/L
挥发酚: ≤0.5 mg/L
总余氯: ≤0.5 mg/L(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
粪大肠菌群数: ≤500 MPN/L;预处理标准为≤5000 MPN/L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pH: 6 - 9
化学需氧量(COD): ≤60 mg/L;预处理标准为≤250 mg/L
生化需氧量(BOD): ≤20 mg/L;预处理标准为≤100 mg/L
悬浮物(SS): ≤20 mg/L;预处理标准为≤1.0 mg/L
总余氯: ≤0.5 mg/L(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其他规定
总镉排放限值: 0.1 mg/L
总铅排放限值: 1.0 mg/L
铅的浓度范围: 0.01~0.2 mg/L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 8978的相关规定。
参考文档
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2.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 - 2005)
3.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GB18466一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 医疗机构污水(GB 18466-2005)中总镉排放限值为0.1mg/L,总铅排放限值为1.0mg/L
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
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dical organization (GB 18466-2005 2006-01-01 实施 )
7.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8.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9. 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