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是广东省地方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内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等。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在用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特别排放限值
自2023年1月3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新建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燃气锅炉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包括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35mg/m³、氮氧化物50mg/m³。
执行要求
现有燃气锅炉所属企业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2024年1月1日前,燃气锅炉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实施时间
本标准定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结论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对广东省内各类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分阶段实施特别排放限值,以进一步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环境质量。相关企业应密切关注标准实施情况,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排放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