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程序如下:
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有效身份证件。
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如果有一方结婚证丢失,应书面声明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若两本结婚证都丢失,则需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
受理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登记(发证)
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进行,并履行以下步骤:
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建议:
离婚登记程序较为复杂,建议提前准备好所有必需的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每一步骤。
若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撤回离婚申请,需重新申请。
若离婚协议书在审查过程中需要修改,应及时在民政局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