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程序如下: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必须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即通常所说的37天内批捕。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提出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全面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可以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并审查相关的录音、录像,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采取当面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等意见或者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公开审查。
决定逮捕与执行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
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逮捕有错误,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
总结:
批准逮捕程序包括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与执行三个主要步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并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有7-20日的时间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逮捕,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