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养孩子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收养条件
收养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年满30周岁、无子女或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病症等。
准备材料
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证明、健康检查证明、收入证明等。
提交申请
收养人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提交领养申请。
审查和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会对收养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将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证》。
公告和上户口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时,收养登记机关需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60天内生父母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完成收养登记后,收养人可以按照正常上户流程为孩子办理户口登记。
特殊情况处理
如果送养方或收养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未征得被收养人同意,收养关系可能无法成立。此外,民间私自抱养弃婴孩子上户口时,需先证明合法出处,排除拐卖和失踪人口的可能,然后进行寻亲公示,最后进行出生登记,上集体户口。
综上所述,抱养孩子需要遵循特定的手续和流程,包括提出申请、提交材料、接受审查、签订收养协议或办理收养公证等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