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中止诉讼程序通常是由于出现了某种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应当中止诉讼: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当事人死亡后,其诉讼权利能力自然终止,必须等待其继承人参加诉讼,诉讼程序才能继续进行。确定继承人有时很复杂,甚至会发生争议,如果确定继承人需要一定时间,应当中止诉讼。如果继承人能即时参加诉讼,承担诉讼权利义务,可以不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无法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在确定代理人期间应当中止诉讼。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诉讼权利消灭,在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期间,诉讼中止。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例如,因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或其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重病、工伤、交通事故等)发生,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如果不可抗拒的事由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明。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如果本案的审理必须依赖于另一案的审理结果,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则应当中止本案的诉讼。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出现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也应当中止诉讼。
中止诉讼的决定应当由负责该案件的办案人员制作中止诉讼的意见报告,报本部门的负责人审查决定。重大刑事案件,应当由该机关的负责人决定。诉讼中止的决定应当通知有关机关和当事人。法院中止诉讼的决定,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中止诉讼期间,诉讼程序暂时停止,待法定事由消除后,应当恢复诉讼。中止诉讼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有效。
建议
当事人应当仔细评估是否属于上述中止诉讼的情形,并在出现相关情形时及时通知法院。
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
中止诉讼期间,当事人应当保持与法院的沟通,以便在法定事由消除后能够及时恢复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