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的审理程序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结束:
执行完毕
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通过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执行完毕时,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如果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则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于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或者发现不能处置的财产的情况。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此外,如果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
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适用于以下情况:
申请人撤销申请或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销案
销案适用于以下情况:
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适用于以下情况:
法律文书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形。
建议在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应密切关注法院的通知和公告,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援助,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