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回避的程序如下:
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申请期间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出回避申请,但如果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则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申请方式
申请回避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但书面申请更为正式有效,建议优先选择书面方式。
告知程序
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名单。
决定与复议
法院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口头或书面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决定效力
因符合法定情形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建议:
当事人应尽早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以便法院及时作出决定,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如果对法院的决定不服,应及时申请复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