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庭前准备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人员就坐后,审判长宣布开庭,传唤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分别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第三人如有意见,也可进行陈述。
证人证言: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言。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以核实证言的真实性。
出示证据:当事人按照顺序出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审判长对证据进行审查,并询问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
宣读鉴定和勘验笔录:如案件涉及专业鉴定或现场勘验,将宣读相关的鉴定报告和勘验笔录。
归纳总结: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
辩论顺序: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发言、答辩和互相辩论。辩论内容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论据,反驳对方的主张。
征求最后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按顺序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表达自己的最后意见。
评议和审判
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定笔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
宣读判决: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宣布继续并宣读判决。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宣判
审判长宣布判决结果,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以上是法庭审理的一般程序,具体细节可能因案件类型和法庭规则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