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迁程序中实现“净地”出让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前期准备与公告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公告或直接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包括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征询意见与组织听证
征询村民的意见,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报批与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拆迁实施与土地整理
地上建筑物需完全拆除,移除地下设施,并进行土地整理和平整,确保土地无法律经济纠纷,达到“净地”出让的标准。
监督与审计
拆迁完成后,进行决算审计,资料归档,确保整个征迁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确保在征迁过程中实现“净地”出让,即土地权属清楚、界址明确,已完成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等手续,安置补偿落实到位,用地规划条件明确,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负担,无法律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