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法律程序的操作步骤如下:
案件筛选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需经法院同意且不违反禁止性规定。
立案与受理
原告提交起诉状,法院在7日内立案,并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
审理前,法院应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转入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
传唤与通知
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及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开庭审理
开庭前进行准备,包括准备好证人和证物。
法庭调查阶段,原告读起诉状,被告自我辩护或由代理人进行辩护。
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被告作最后陈述或双方当事人作最后发言。
调解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
宣判与送达
合议庭退庭评议,讨论如何判案。
当庭宣判或宣布定期宣判,并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审结期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建议:
当事人在选择简易程序时,应确保案件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并在开庭前与法院确认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应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以尽快解决纠纷。
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以便法院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