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强制医疗程序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意见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
如果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并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请
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及其近亲属如果认为被强制医疗者的精神病情痊愈,已经不再具有危害社会的危险,可以向强制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其作出诊断评估,并提出解除意见,报请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法院驳回,六个月内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法院的审查和决定
法院收到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
如果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法院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如果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法院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
通知和解除
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人民检察院。
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确保强制医疗程序的合法、规范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