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复查程序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申请
信访人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或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或单位进行复查。
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原处理意见的信访人本人或受委托人,申请时需要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并且必须在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
申请书应当包含原处理意见书的内容,并详细说明对原处理意见不服的具体理由和新的证据。
受理
复查单位在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受理单位应当是原办理机关或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或单位,信访人应当向其提出复查申请。
如果申请不符合条件,受理单位应当作出不予复查的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办理
复查单位在审查申请后,如果符合复查条件,应当受理并出具复查受理告知书。
对于符合复查条件的事项,复查单位应当在30天内进行调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意见可以是维持原处理意见,也可以是变更、撤销原处理意见或责令重办。
书面回复
复查单位应当在复查结束后,及时向信访人提供书面复查意见。书面意见应当详细说明复查的过程、调查结果和结论。
示例流程
提交申请
信访人收到处理意见书后,在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交书面复查申请,申请书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书的内容、不服的具体理由和新的证据。
受理与告知
上一级机关在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在30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出具复查受理告知书;如果不符合条件,出具不予复查告知书。
调查与复查
上一级机关在受理复查申请后,应在30日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复查意见。复查意见可以是维持原处理意见,也可以是变更、撤销原处理意见或责令重办。
书面答复
上一级机关在复查结束后,应在30日内向信访人提供书面复查意见,详细说明复查的过程、调查结果和结论。
以上步骤和示例流程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还需参照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