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交仲裁申请
当事人需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等,同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等。
仲裁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后,仲裁委员会会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辩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会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调解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
裁决执行
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作出的判决是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总结起来,仲裁程序包括提交申请、受理、答辩、调解、裁决和执行等步骤。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若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