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程序的具体步骤如下:
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积极参与法庭审理过程,严格监督。
实施庭外调查手段,包括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事项,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
定期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
严谨审查判决与裁定结果,对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申请。
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决定再审:各级人民法院对自己本院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想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时所采用的方法。
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施审判监督的一种常见方式。
决定提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这些法院发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法。
提出抗诉: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法庭组成是否合法、是否有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等。
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
控告人的监督:控告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是通过申请复议来进行的。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况的,应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纠正。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也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执行监督程序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形,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需在规定期限内对异议进行审查,作出裁定。若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纠正原裁定。此外,上级法院还可依职权主动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后责令改正或直接进行纠正。
这些步骤确保了监督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旨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