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拘留程序的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立案调查
交警在发现或接到报案后,首先进行立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传唤与询问
根据调查结果,交警可能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传唤分为书面传唤和口头传唤,后者需记录在询问笔录中。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可以采取强制传唤措施。
询问过程中,应保障被询问人的权利,如核对询问笔录、允许补充或更正等。
决定拘留
在完成调查后,交警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拘留,并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
部门领导审核通过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留证》。
执行拘留
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告知被拘留人相关权利。
执行拘留需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并在拘留证上注明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拘留原因和时间等。
拘留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拘留所执行,并进行身体检查和管理。
通知家属
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提请逮捕
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应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后续处理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复议或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执行拘留所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被拘留人对拘留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有权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以上步骤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