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的执行步骤如下:
中止执行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第2款规定,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2017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恢复执行
因不受理破产案件而恢复执行,主要指的是执转破案件,因为非执转破的案件,不会在受理前就因破产案件而中止。
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程序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变价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只有破产财产变价后,才能实现破产成本的支付以及对公司债权的清偿。破产财产变价后,由破产管理人制作分配方案,根据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
财产分配完成后,破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法院收到申请后,可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执行转破产
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建议在破产程序中,相关当事人应当密切关注法院的受理通知和公告,及时申报债权,并参与债权人会议,了解破产程序的进展和相关权利义务。同时,破产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产管理和变价分配,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